(2015)丽莲调确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曾金星、杨淑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金星,杨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873号申请人:曾金星。申请人:杨淑兰。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曾金星和申请人杨淑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金星和申请人杨淑兰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4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曾金星赔偿申请人杨淑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630.67元(申请人曾金星已支付7130.67元,剩余5500元于2015年12月24前付清);申请人杨淑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