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案件中,依据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查封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部分房屋。现该案审理结束,(2015)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期间查明:案外人邱志辉曾向宏安房地产公司订购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房屋,后于2011年8月20日调换房屋,并于同日交付定金188020元,收据中注明“预购育才书香苑,面积91.15㎡,单价为2380元/㎡,定金款”。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亦未进行产权预告登记。2015年4月15日,邱志辉补交房款25990元,其中扣除利息2523元,实际交付23467元。同时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交纳入住相关费用13072元。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邱志辉以合理价格购买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住宅房屋,经调换最终确定为调换房屋,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入户手续,补交各项费用,该买卖合同成立。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之前,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亦不在于案外人邱志辉,故该房屋不应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应予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