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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金民小字第12号

王金明与刘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明,刘香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小字第12号

原告:王金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9日,住淅川县。

被告:刘香玉,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8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诉被告刘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香玉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明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