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倪彦章诉潘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彦章,潘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倪彦章,男,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潘学贵,男,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彦章诉被告潘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4,608.00元,退回原告倪彦章。审 判 长  杨金涛审 判 员  蔺 巍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