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倪彦章诉潘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彦章,潘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倪彦章,男,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潘学贵,男,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彦章诉被告潘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4,608.00元,退回原告倪彦章。审 判 长 杨金涛审 判 员 蔺 巍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