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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傅雅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雅琴,罗理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傅雅琴,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罗理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傅雅琴与被申请人罗理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理明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潘家沟煤矿关闭补偿款20万元。申请人傅雅琴向本院提交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单号:财保字第号,保全金额:2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傅雅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理明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潘家沟煤矿关闭补偿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傅雅琴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傅雅琴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运川审 判 员  王晓哿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