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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2-2号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国、韩佩风、张春林、黄鹏、张刚、仇宏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国,韩佩风,张春林,黄鹏,张刚,仇宏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崔国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韩佩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黄鹏,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刚,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仇宏珍,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振国、韩佩风、张春林、黄鹏、张刚、仇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佩风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220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马春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恒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