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288号原告俞某某,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韶荣、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此外,被告对原告极其不信任,诸事均对原告隐瞒,原、被告原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南行村殷胡新村XXX号房屋在2005年遇动迁,但对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原告至今一无所知。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毕竟结婚已近15年,感情一直较好。在共同生活中,经济方面均由被告一人承担,被告帮助原告将原告之子抚养成人,并助其成家立业。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其嫌弃被告,认为被告现在年纪大了且患有XXX疾病。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与原告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被告搬离原、被告共同居住处,双方分居。2015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有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原告应当顾念以往的夫妻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俞某某要求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贤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