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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53-1号

常国庆、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国庆,樊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庆,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樊秀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常国庆与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的房产、银行没有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