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庆,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樊秀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常国庆与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的房产、银行没有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