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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董涛涛与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岗信用社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涛涛,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岗信用社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82号原告董涛涛,男,生于1984年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男,生于1957年4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系董涛涛父亲。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岗信用社住所地禹州市方岗乡方东村。负责人田朝辉,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涛涛诉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岗信用社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涛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董涛涛承担。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