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丽凤与郝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凤,郝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05号原告张丽凤。被告郝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凤与被告郝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凤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凤撤回对被告郝云龙的起诉。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