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9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折海军。委托代理人王佳林,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璟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