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凭执字第162-8号

何海青、陆尉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青,陆尉南,梁政锋,赵德文,叶运德,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何海青、陆尉南、梁政锋、赵德文、叶运德等3750人。具体申请代表人如下:代表人何海青,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代表人陆尉南,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代表人梁政锋,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代表人赵德文,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代表人叶运德,男,1960年6月6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友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柳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8层。法定代表人玉先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六里52号。法定代表人玉先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毅助理

审判员 庞 强助理

审判员 何华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