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周玉丽。被告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被告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丽诉被告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丽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46元,由原告周玉丽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