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389号原告高永升,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班义梅,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升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升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永升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