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海滨与张丽珍、蔡奕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滨,张丽珍,蔡奕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蔡海滨,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奕森,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海滨与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应在2015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珍名下的址在石狮市东西二路南侧林边段(兴林)C幢302号的房产和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2幢A3005、310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9月30日,买受人分别以419256元、1836144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对被执行人张丽珍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2幢A3005、3105号的房产拍卖款175935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尚有借款本金124065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案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张丽珍、蔡奕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