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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05号

李仲扬与洛阳高新河科大育科技术发展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仲扬,洛阳高新河科大育科技术发展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李仲扬,河南科技大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赵保锋、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高新河科大育科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西苑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扬诉被告洛阳高新河科大育科技术发展中心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扬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高新河科大育科技术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仲扬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