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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329号

张法根、俞雪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张法根,俞雪萍,郑兴东,史亚江,张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法根,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雪萍,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过学超、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东,男,1971年5月18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亚江,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亚平,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建明、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法根、俞雪萍为与被上诉人郑兴东、史亚江、张亚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法根、俞雪萍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键

代理

审判员 王 瑜

代理

审判员 丁叶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