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李进国,中信重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王斌,无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树文,该行后勤部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行纪检部副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进国诉被告王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为所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进国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进国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