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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10号

李进国与王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进国,王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李进国,中信重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王斌,无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树文,该行后勤部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行纪检部副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进国诉被告王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为所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进国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进国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