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宋德喜与贾振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喜,贾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贾振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宋德喜发现被执行人贾振学违反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