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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宋德喜与贾振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喜,贾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贾振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宋德喜发现被执行人贾振学违反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