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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大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