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大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