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贾某。被告陈某。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贾某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承担。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