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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网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网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赵网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负责人晏剑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网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网圣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网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网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赵网圣负担。审判长  李春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