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0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萍,该行员工。被告:王青松,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