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韩桂娥,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帅,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郑晓宇,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韩桂娥诉被告张帅和被告郑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桂娥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现原告韩桂娥以暂无法作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桂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桂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