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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671号

韩桂娥与张帅、郑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桂娥,张帅,郑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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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韩桂娥,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帅,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郑晓宇,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韩桂娥诉被告张帅和被告郑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桂娥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现原告韩桂娥以暂无法作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桂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桂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