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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夏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夏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3-1号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董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夏某某,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夏某某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8万元,冻结被告夏某某名下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