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对原告陈林诉被告宋朝阳、赵春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部分出现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7页中案件受理费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803元(原告交纳50元,申请缓交3753元),由原告负担596元(已交纳50元,其余5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赵春先负担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毅超
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
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