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2307号

任天玉诉王俊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天玉,王俊超,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任天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俊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任天玉诉王俊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超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