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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春立与王春茂潘淑梅时连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立,王春茂潘淑梅时连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立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时连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立与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时连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春立与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时连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善和审 判 员  吴兴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