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区意联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意联,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意联,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张恒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15683629。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梁兆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江雪,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上诉人区意联为与被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区意联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区意联负担。上诉人区意联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陈述、亦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却认定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通过上门、短信或微信征询意见这一重大事实。二、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不仅3月份是按调整后的标准即2元/平方米标准扣物业费,而且4月份也是按2元/平方米标准扣费,只要是扣费成功者均是如此,原审法院认定全部是3月份按2元/平方米扣,4月份抵扣没收,5月份按1元/平方米标准扣与事实不符,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是6月3日或4日才开始接受按1元/平方米标准交费的事实。三、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事后结清物业费,并不能抹杀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3月份非法涨价的事实,并有必要确认其无效。四、原审法院未对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与部分二手房的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2元/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否有效的问题作出处理错误。五、关于原审第二项诉讼请求,关于退回多收物业费的问题,既然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或抵扣或退还,区意联也已实际接受,可视为该单项诉求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原审法院应要求双方就该单项请求签署书面的和解协议或制作笔录书面记载,而不是驳回区意联的全部诉讼请求。六、原审判决以超过2/3业主签约市政供水为同意对水管网改造费用的承担逻辑错误,签约市政供水,只是表明接受市政供水,而且原水厂关闭,没有其他选择,必然接受市政供水,签约市政供水与是否同意承担该300元水管改造费用没有逻辑关系。七、原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73条认定对小区内的公共供水管网改造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筹集和承担属适用法律错误,是对法律的误解,曲解。八、原审法院有关该300元是或者包含更换水表费用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供水管网改造费用分摊的受益说法也不正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3月份的涨价无效,并退回非法收取的供水管网改造费用300元。上诉人区意联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第三人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述称:供水管网改造的费用大部分是由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出资建设的。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且已过了保修期。在小区业主请求接入市政管网供水的情况下,由业主承担小部分费用是合法的。原审第三人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区意联请求确认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3月份的涨价行为无效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与支持2.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是否应退还供水管网改造费用300元予区意联?关于争议焦点一,由于在本案一审期间,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已自行恢复按照调整前的标准收取包括区意联在内的正苑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多收取的费用用于抵扣物业管理费,区意联亦确认其3月份按照2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费,4月的物业管理费由3月份多缴纳部分抵扣,5月仍按照1元/月的标准缴纳,故据此可认定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于《公告》中表明的调价的意思表示已被其撤回。因其该意思表示自始并未为业主所接受,纯系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业主与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并未达成调价的合意,双方之间自始不存在有关物业费调价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其该单方意思表示也已被撤回,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故区意联请求确认碧桂园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调整标准无效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区意联对此提出上诉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顺德碧桂园物业小区内的公共供水管网,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故业主对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审法院依此为据,并结合顺德碧桂园物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存在组织业主对案涉供水管网改造事宜进行业主大会讨论的现实困难,及该供水管网改造为全体业主生活用水所必需,费用的分担已经过政府协调及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已承担大部分水管网改造、水表更换的费用的案件事实,确认包括区意联在内的业主承担小部分供水管网改造费用(每户300元)妥当,区意联请求退还300元费用的上诉主张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驳回区意联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区意联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区意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敏第6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