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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董某某,1984年12月6日,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某某,1984年1月25日,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代理审判员  车 岩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