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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907号

XX与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执行人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纪达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常 弘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