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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姜嘉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姜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6258220-0,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抚州分行负责人。被告姜嘉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诉被告姜嘉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刘志峰

审判员  邱 锋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