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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19-1号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祥威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祥威矿山开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祥威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5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市祥威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所有的规格为SJ1400型圆锥破碎机三台及规格为SJ1650型圆锥破碎机一台。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祥威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所有的规格为SJ1400型圆锥破碎机三台及规格为SJ1650型圆锥破碎机一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