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姜贺与蔺晓亮、蔺晓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贺,蔺晓亮,蔺晓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姜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蔺晓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蔺晓占,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贺诉被告蔺晓亮、蔺晓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蔺晓亮、蔺晓占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贺撤回对被告蔺晓亮、蔺晓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姜贺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