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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姜贺与蔺晓亮、蔺晓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贺,蔺晓亮,蔺晓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姜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蔺晓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蔺晓占,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贺诉被告蔺晓亮、蔺晓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蔺晓亮、蔺晓占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贺撤回对被告蔺晓亮、蔺晓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姜贺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