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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14号

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宁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林安汽车城北区6号。法定代表人韩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书铭,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福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洛阳豫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