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马广远与XX、王友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广远,XX,王友臣,司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59号原告马广远。被告XX。被告王友臣。被告司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远诉被告XX、王友臣、司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袁继文名下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王友臣、司建民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袁继文名下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