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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马广远与XX、王友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广远,XX,王友臣,司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59号原告马广远。被告XX。被告王友臣。被告司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远诉被告XX、王友臣、司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袁继文名下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王友臣、司建民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袁继文名下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