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林与被告崔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崔玉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田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崔玉帅,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与被告崔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林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