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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林与被告崔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崔玉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田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崔玉帅,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与被告崔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林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