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崔本豪。被执行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崔本豪申请执行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