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2014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张熹、徐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下午16时30分许,况某义因当天赌博向罗某琪(已起诉)借高利贷三万元后无法偿还,罗某琪便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强行把况某义扣押到高安市锦惠宾馆、南门皮村老消防队等地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威逼况某义打电话借钱还债,并限制况某义人身自由至当天晚上11时许,被民警巡逻时查获。经鉴定,况某义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下午16时30分许,况某义因当天赌博向罗某琪(已起诉)借高利贷三万元后无法偿还,罗某琪便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强行把况某义扣押到高安市锦惠宾馆、南门皮村老消防队等地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威逼况某义打电话借钱还债,并限制况某义人身自由至当天晚上11时许,被民警巡逻时查获。经鉴定,况某义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他接到“单根”的电话说:“有人欠我的钱,我在锦惠大厦,你过来帮忙”。他就去了锦惠大厦,他看到了“单根”和另一个胖男人。“单根”说这个人今天赌博欠了他3万元钱没有还钱。他就威胁了这个男人。这个男人就一直打电话借钱。期间,他打电话叫来了熊某某和徐某某。后他们和这个男人到了南门熊村借钱,这个男人没有借到钱,他们就在老消防队门口和老消防队院子内对这个男人进行了殴打。后这个男人打电话给他爸爸筹钱。他们和这个男人就去这个男人家里马路边接了1万元钱。接完钱后返回到了南门皮村。后他们再次催促这个男人还剩下的2万元钱,这个男人联系了后就说再到家里去取钱。他们就一起到了石脑高左大桥上,在桥上等了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将他们带到了公安局。(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在下午16时许,他接到谢某某的电话叫他到锦惠大厦来。到了锦惠大厦,谢某某和“单根”、“熊狗”在向一个人问帐,是这个人在赌场借了“单根”的高利贷没还。他们四个人口头威胁了这个人。后在南门皮家对这个人进行了殴打,打了几次。后在石脑这个人家里接了1万元钱。他们在南门皮家等了5个多小时,到了晚上10时许,这个人说石脑有人会借钱给他,他们就去了石脑,在路上被公安机关的人带过来了。经辩认,辩认出被告人谢某某、罗某琪、熊某某及被害人况某义。(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他和徐某某在一起,徐某某接到个电话,对他说谢某某叫他们去问钱。他们就到了锦惠宾馆。看到了谢某某、罗某琪和一个偏胖的中年男子。谢某某就说这个男的欠了几万块钱没还。后他们带这个男子到了南门皮家老消防队对面,罗某琪叫这个人还钱,如果不还就会挨打。他们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并进行了威胁。后这个男的带他们到其家里接了1万元钱。过了一会,这个男的又说其哥哥帮他借了点钱,他们就去这个男的家里去拿钱,当车开到高左大桥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了。(4)同案人罗某琪的供述,2015年9月23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城南车站边上的一个店面房内看别人赌金花,况某义因钱赌完了,就问他有钱吗。他就分几次借了3万元钱给况某义,他从中抽了900元。大给一个多小时,况某义将3万元钱输光了,他就要其还钱,说“你不要犯贱,你想办法要把钱还我就是”。况某义骑车带他到安居小区旁向其弟弟借钱,没借到钱。他要其带他到了锦惠宾馆。他就打电话给谢某某,谢某某正和熊某某、徐某某在一起。他就要他们到宾馆来。谢某某他们三人过来后,他告诉谢某某,这人借钱没有钱还。谢某某就说带这个人到皮家老消防大队去。他们带况某义到了老消防大队,一直逼着况某义还钱,但况某义一直未借到钱。谢某某就朝况某义头上打了一拳,他们也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叫其不要犯贱,快想办法借钱。到晚上9点多钟,况某义带他们到石脑高沙的高左大桥,接了况某义的父亲给的1万元钱。他们又将况某义带回皮家老消防队,约过了半小时,况某义又说他哥哥借到1万元,他们就又去了石脑高左大桥,刚到就被公安的车堵住了。他从下午4点半左右,一直控制况某义,前后有6个小时左右。(5)被害人况某义的陈述及辩认笔录,2015年9月23日,他在城南车站不远的一民房内的赌场玩,到下午2点半左右身上带的3500元钱输光了,就向“单根”借了3万元钱,利息是1000元。到下午4点半左右,他借的钱都输完了。之后“单根”叫他还钱,他就说去借。他骑车带着“单根”到了安居小区借钱,但没借到。“单根”讲钱一定要到位,否则让他一世都记得今天。“单根”让他骑车带其到了锦惠宾馆。大约到了5点半,不久,来了两个男子,一个男子威胁他。后又来了几个人,并把他带到南门皮村的马路边,“单根”他们对他拳打脚踢,叫他去借钱。他被逼着打电话到朋友借,但一直没借到。“单根”等人又押着他到数十米开外的皮村老消防队房边对他一顿暴打。他又被逼打电话借钱,实在没办法就打了他父亲的电话,父亲说有1万元。过了半小时,“单根”带他去高左大桥接了1万元钱,又将其押回皮村。他叫其父亲再去筹点钱。过了半小时,他们又去高左大桥拿钱时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获了。经辩认,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和罗某琪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6)证人况某芳证实,2015年9月23日晚上7点多钟,他接到他弟弟况某义的电话,说要他在两个小时内送三万元钱去,否则会被人打死,并说其借了高利贷的钱,现在放高利贷的逼着其还钱。他听后赶紧回家,得知他父亲已给了一万元钱。证人况某达证实,2015年9月23日晚上8点多钟,他儿子况某义打电话给他要他赶紧去弄点钱,最少弄一万块钱,要不能其会被打死,还说因为赌博借了三万元高利贷,别人逼着其还钱。后他就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一万元,在他家不远的桥上给了况某义。况某义要他再去弄钱。(7)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637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况某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扣押、发还清单,证实高安市公安局将在罗某琪身上扣押的一万元钱发还给况显达的事实。还有指认现场照片、办案说明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熊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3、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建萍
人民陪审员 罗乐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