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赵建立。委托代理人李利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高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立诉被告焦高卫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
赵建立与焦高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赵建立。委托代理人李利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高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立诉被告焦高卫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