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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周茂利、王永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周茂利、王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被执行人周茂利、王永霞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周茂利、王永霞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周茂利、王永霞所有的位于临江市新市街东嘉花园24-XX号楼-0000XX(面积142.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000610XX、000610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