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98-2号原告孙燕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鑫(曾用名刘双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峰诉被告刘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玉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玉鑫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安阳县吕村镇耿洋凡村8号,本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玉鑫的住所地位于安阳县吕村镇××村××号,属于安阳县辖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刘玉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伟
审 判 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