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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228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某某,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平市。被告王某某,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