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625号原告XX,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昌权,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虹都景苑1幢4楼。注册号:500227000012067。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