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诉王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新宇花园小区14号楼3单元302室。负责人:张默楠,系经理。被告:王成,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胡志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