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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乔××与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乔××。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