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乔××与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乔××。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