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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勉甲、勉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勉甲,勉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马某某,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勉甲,女,1997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勉乙,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系被告勉甲父亲。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勉甲、勉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勉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勉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经勉丙、勉丁介绍,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然后同居生活。被告勉甲于2014年6月21日生育了马甲。2015年5月1日,被告勉甲与原告母亲吵架,告诉原告母亲马甲不是马家的孩子。之后,被告勉甲回娘家居住。原告带马甲作了亲子鉴定,结果原告不是马甲的生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6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勉甲辩称:彩礼60000元属实,但二被告退还了30000元。婚前,原告知道被告勉甲怀孕,孩子不是原告与被告勉甲的。原告和被告勉甲于2013年农历十月十二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被告勉甲的陪嫁物有两床太空被、两条毛毯、四件套、一台冰箱。2014年6月21日,马甲出生,被告勉甲于2015年5月2日回娘家居住,之后再没有回过原告家。原告马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亲子鉴定结果一份,证明原告不是马甲的生父;2.证人勉丙证言,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彩礼是110000元,但二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实际收到了60000元。被告勉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被告勉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勉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不是马甲的生父,予以认定;证据2,原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彩礼是110000元,二被告退还50000元,实际收到60000元,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经媒人勉丙、勉丁介绍,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勉甲于2014年农历十月十二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缔结婚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彩礼为110000元,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0000元,实际收取60000元。被告勉甲的陪嫁物有两床太空被、两条毛毯、四件套。2014年6月21日,被告勉甲生育了马甲,被告勉甲娘家人看望孩子时购买了一台冰箱。2015年5月6日,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作出亲子鉴定结果,原告不是马甲的生父。2015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勉甲发生矛盾,被告勉甲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勉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分居时,同居关系应视为解除。二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和被告勉甲出嫁时的陪嫁物,应当互相返还。二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60000元,因马甲的生父不是原告,被告勉甲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酌情支持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6000元。陪嫁物两床太空被、两条毛毯、四件套归二被告所有,一台冰箱是被告勉甲家属看望孩子时购买的,属于二被告的财产,由原告返还。被告勉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勉甲、勉乙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款36000元;二、原告马某某返还被告勉甲、勉乙两床太空被、两条毛毯、四件套、一台冰箱。上列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