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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436-1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丙生、邱丽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丙生,邱丽珍,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436-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1号之一经纬大厦附楼1-3楼,注册号:440682000126303。

委托代理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记,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陈丙生,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邱丽珍,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沙联沙下良高田南开发区,组织结构代码:67524467-9。

法定代表人:陈丙生。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陈丙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24391.96元、律师费3519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计算至2014年4月25日止为30557.72元,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款日止以624391.96元为本金按照11.25%计算,对未按时偿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11.25%计算复利)予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付还承担案件受理费9321.4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灯饰一批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未能成交。属被执行人陈丙生所有的粤Y×××××小型汽车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申请人不愿意以物抵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黄小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