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正兵。原告郭贤刚。委托代理人胡燕芬。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金。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兵、郭贤刚诉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兵、郭贤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兵、郭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兵、郭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正兵、郭贤刚负担。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