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7号

李正兵、郭贤刚等与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兵,郭贤刚,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正兵。原告郭贤刚。委托代理人胡燕芬。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金。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兵、郭贤刚诉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兵、郭贤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兵、郭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兵、郭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正兵、郭贤刚负担。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