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杜开初与邓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初,邓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013号原告杜开初,男,194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子龙,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杜开初与被告邓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新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开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开初诉称,2011年9月18日、2011年11月3日,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仅支付至2012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邓子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2011年11月3日,被告邓子龙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杜开初借款20万元、10万元,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仅支付至2012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要后,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限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尚欠利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子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开初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办法:从2012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被告邓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竭丽珍(代)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